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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于某某、黄清波、武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王殿生
鄢宏光
于某某
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黄清波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武志军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诉人)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玉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殿生。
委托代理人鄢宏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诉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诉人)黄清波。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诉人)武志军。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诉人)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诉人)于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诉人)黄清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诉人)武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肇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绥检民抗(2012)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绥中法民抗字第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3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3)绥中法民提字第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14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殿生、鄢宏光,被申请人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静春,被申请人黄清波的委托代理人刘彦双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武志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绥中法民提字第39号民事判决和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绥中法民提字第39号民事判决和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艳文
审判员:朱丽
审判员:董晓东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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