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于波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清术,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波,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00元。
审判长:赵子君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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