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阳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东市消防路。
法定代表人:耿晓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景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肇东市宋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华妻子):屈春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上诉人肇东市阳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肇东市阳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书,被上诉人王某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景春、屈春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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