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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第三化工厂与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肇东市第三化工厂全体职工
匡景春(黑龙江肇东宋站镇法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崔玉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第三化工厂全体职工(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曹连发,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陈德祥,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马东兴,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陈会运,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肇东市宋站镇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肇东市。
上诉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彦峰、被上诉人肇东市第三化工厂全体职工的诉讼代表人曹连发、陈德祥、陈会运、马东兴及委托代理人匡景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庆波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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