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肇东市第三化工厂全体职工
匡景春(黑龙江肇东宋站镇法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崔玉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第三化工厂全体职工(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曹连发,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陈德祥,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马东兴,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陈会运,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肇东市宋站镇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肇东市。
上诉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彦峰、被上诉人肇东市第三化工厂全体职工的诉讼代表人曹连发、陈德祥、陈会运、马东兴及委托代理人匡景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庆波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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