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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肇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宋某聂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肇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王立友
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聂某某
宋某
肇东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立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娄明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立友,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住肇东市。
聂某某、宋某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肇东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东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肇东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志明、被上诉人肇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王立友、被上诉人聂某某、宋某委托代理人杜尚玉、原审第三人肇东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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