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东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男,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子全,职务经理。
原告肇东市电业局与被告肇东市瀚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2017年9月5日,原告肇东市电业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书记员: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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