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石茹萍
肇东市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新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
姜祥宇
肇东市世纪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肇东市紫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司
原告(反诉被告)肇东市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兴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茹萍。
被告肇东市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新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田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祥宇。
被告肇东市世纪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都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职务经理。
被告肇东市紫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司(以下简称紫都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矫文锋,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正阳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紫都公司、新恒基公司、被告尚都物业公司、被告紫都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被告正在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正阳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紫都公司、新恒基公司、被告尚都物业公司、被告紫都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被告正在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郝志勋
审判员:赵宏宇
审判员:曲景权
书记员:王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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