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东市昌某某三维兽药饲料店。
经营者陈丽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马国微,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殿英,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群,黑龙江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东市昌某某三维兽药饲料店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陈丽珍、委托代理人马国微、郑殿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东市昌某某三维兽药饲料店诉称,2016年2月9日,被告暖气爆裂给原告租赁的库房内积水,库房内药品被泡、库房顶棚、墙体、地面受损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被告核实原告的损失物品后列出原告的损失清单,并在该损失清单上签字确认。原被告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辩称,对于被告水暖管爆裂致使原告库房被淹的事实认可。答辩人认为原告对药品所受的损失本身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请求鉴定费、公证费,因公证程序不合法,鉴定依据不合法,这两项费用被告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只承担法院最后确定判决的一部分。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举出如下证据:
证据1、库房被淹后的照片五张、视频光盘两张。证明2016年2月9日被告暖气爆裂造成原告药品库房积水,药品被浸泡的侵权事实,并由抽水车抽水的过程。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过程视频光盘。主要证实:原告向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公证处申请对浸泡药品名称及数量进行清点,绥化市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证明损失药品的名称及数量。证据3、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主要证实:经黑龙江恒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浸泡的药品进行评估,受损药品评估价格为360,625.50元,以上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证据4、评估费票据、公证费票据。主要证实: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花费800.00元、评估费票据60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
证据1,对视频资料没异议,对于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说浸水达一米二深,从相片看不属实,也就是四五十公分的样子。从照片更能看出原告在药品储存上存在错误,清楚的看出来有货架的那部分药品没有浸泡没有散落下来,没有用货架摆放的药品由于药品包装都是纸箱,底部有水造成垮塌,所以证明了原告在储存药品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摆放,所以原告存在过错。证据2,公证书证明的是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现场物品勘验登记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但是,从工作记录上记录的内容来看,看不出是对仓库被水浸泡药品的清点,而是说对仓库内物品的勘验清点。这个公证存在瑕疵,程序违法。不能证明公证书所公证的是原告被水浸泡的药品。有瑕疵的公证书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应当证据使用。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来看,也看不这些药品被水浸泡过的痕迹。由此证明是对仓库内所有货品进行了公证,而不是对被水浸泡药品的公证。现场物品勘验登记表有22810.00元疫苗类的产品,原告没有资格经营疫苗类的产品,属违法经营。证据3、因评估公司依据的是原告提供的违反法定公证程序所作出的有瑕疵的公证书进行的鉴定,鉴定依据不合法,鉴定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从鉴定公司鉴定书第五项价格评估依据看,看不出作出的价格意见依据哪个法规、法条,看不出原告向鉴定机构提供哪些真实而有效的资料,所以这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损失货品的照片一共是三页,27张照片与公证书所粘连的相片相差甚远,两者存在矛盾之处,更能证明公证书存在虚假性。证据4,不同意承担公证费和评估费。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4综合认证如下:
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该事故发生在春节期间,公正机关休假,故公正期限延后。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对原告所提证据一至四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6年2月9日被告水暖管爆裂,致使原告租赁的库房内积水,库房顶棚、墙体、地面受损、库房内药品被泡。原被告共同采取了抢救措施,并对所浸泡的药品进行了清点,但被告方参与清点的人员并不在清点记录上签字。因正直春节休假期间,原告为保全证据,委托绥化公正机关进行了公正。经原被告共同选择黑龙江恒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照公正机关所作的公正书进行了评估,损失金额为360625.50。原被告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兽药损失人民币360625.50元、公证费800.00元、评估费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其营业场所的水暖设施,未尽到定期管理维护的法定义务,其水暖设施漏水,致使原告的兽药被浸泡。而被告的更夫亦未尽到更夫的巡视职责,导致原告的兽药遭受长时间的高温浸泡和熏蒸,造成重大损失,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无过错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肇东市昌某某三维兽药饲料店兽药损失人民币360625.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承担6709.00元,由原告肇东市昌某某三维兽药饲料店承担3391.00元,公证费800.00元、评估费6000.0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分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广志
代理审判员 邵立权
人民陪审员 李继斌
书记员: 孟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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