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文福
董双军
李某某
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原告肇东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肇东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肇东市南直街。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肇东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肇东市七治南路。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四站镇。
被告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万生
审判员:姜宝东
审判员:王永成
书记员: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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