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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李志强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
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
肇东市昌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程远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志强,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昌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肇东市昌五供销合作社。
上诉人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46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462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462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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