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
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
肇东市昌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程远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志强,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昌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肇东市昌五供销合作社。
上诉人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46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462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462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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