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皮毛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694061U。法定代表人:赵占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曹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曹进功,男,1984年9月19日,汉族,住肃宁县。
原告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曹某女、曹进功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孔山
书记员: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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