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皮毛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694061U。
法定代表人:赵占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
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肃宁惠某皮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肃宁县惠某皮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孔山
书记员: 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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