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玉某农机有限公司
张翔宇(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刘某某
原告肃宁县玉某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系许某某之妻。
原告肃宁县玉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至今拖欠原告9000元未还这一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要求逾期欠款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许某某偿还借款9000元本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显示,被告许文强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刘某某应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文强、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清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以上判决事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许某某、刘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至今拖欠原告9000元未还这一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要求逾期欠款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许某某偿还借款9000元本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显示,被告许文强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刘某某应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文强、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清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以上判决事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许某某、刘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宋志英
审判员:张建宁
审判员:刘宁
书记员:闫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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