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聚鑫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某、张某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嫩江县聚鑫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某影

原告嫩江县聚鑫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和谐家园三期门市。
法定代理人崔云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程,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大安村白桦屯。
被告张某影(陈某某妻子),女,38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大安村白桦屯。
原告聚鑫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张某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程,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在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欠款及利息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放弃约定的3分月利率,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从拖欠利息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维护。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张某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款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邮寄费120元,由被告陈某某、张某影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欠款及利息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放弃约定的3分月利率,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从拖欠利息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维护。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张某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款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邮寄费120元,由被告陈某某、张某影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长:陈文林
审判员:赵伟
审判员:杨先凤

书记员:孙铁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