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文,女。
被告:达拉特旗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君。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达拉特旗人民医院已支付诉请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2,7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达拉特旗人民医院负担(由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代缴)。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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