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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玉某分公司与新时代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某县分公司
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玉某县新时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
郑欣
范玉维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玉某分公司),地址:玉某县城内鼓楼东街。
代表人陈辉。
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某县新时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汽车公司),地址:玉某县开发区纪庄。
法定代表人马韬,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欣,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范玉维,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玉某分公司与被告新时代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玉某分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某县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某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杨春艳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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