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晓舟,均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昌科技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新数码广场105号。
代表人盛娇容,该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昌科技商行仿冒纠纷一案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程莉娜 审判员 聂 潇
书记员:曹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