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户籍地址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林,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户籍地址本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
负责人:吴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华与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金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金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金华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金华承担。
审判员 徐峰凌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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