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聂艳辉、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被告:高银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付某某、高银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聂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聂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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