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
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邹某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正联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江汉油田管理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系周某某之妻。
上述二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正联,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巍、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周某某、邹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正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印坤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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