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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新,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男,住宜都市,系被告刘某某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聂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 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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