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
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新河县,初中文化。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长:安双立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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