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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燚与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聂燚,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严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
  原告聂燚与被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聂燚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账目库存货物转化后价款共计130,8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以130,800元为本金,按6%年利率计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至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城市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就原告代理经销黄金搭档蔬果产品事宜进行约定。该协议第三条约定黄金搭档蔬果普盒城市代理商提货价格36元/盒,原告一次性缴纳货款30,000元,一次性缴纳服务费150,000元。当天,原告刷卡支付被告20,000元。次日,原告又按约支付其余货款以及服务费160,000元。嗣后,被告向原告供货20件,每件10盒,对应货款7,200元。因原、被告合作发生争议,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又签订《潍坊市代补充协议及转招商协议》,就被告返还原告货款、服务费等达成一致,该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就原告账户库存部分按照36元每盒转化,即剩余货款按照该价格计算全部返还;第三条约定被告扣除27,000元服务费后全部返还;原、被告同时约定,如重新招商成功,则一次性付清,即使招商不成功,被告亦于2018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解决第二、三条款50%的金额,但第一笔先支付原告10,000元,两个月后再付5,000元;剩余条款于2019年3月31日无条件解决。2018年9月18日,被告依约支付原告15,000元,但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经常经营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复地浦江中心1号楼1407室,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也明确表明被告的经常经营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注册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被告的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塔新路XXX号XXX幢XXX室-1,具有向社会公示效力,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故被告的管辖异议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疏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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