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
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
胡俊
原告: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俊,该公司行政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聂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家斌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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