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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聂某乙、聂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聂某某
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聂某乙
聂某丙
聂某丁

原告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乙。
被告聂某丙。
被告聂某丁。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丁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董明
审判员:薛冰

书记员: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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