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聂某、袁某与王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聂某
袁某
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聂某,无业。
原告袁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聂某、袁某诉被告王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袁某的委托代理人章小平、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承揽加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二原告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未约定,在此为放弃,因追讨债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欠原告聂某75000元、袁某9200元,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聂某、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
本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承揽加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二原告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未约定,在此为放弃,因追讨债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欠原告聂某75000元、袁某9200元,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聂某、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
本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力
审判员:张艳侠
审判员:刘治国

书记员:马文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