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
耿某某
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
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苗玉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原告聂某某。
被告耿某某。
被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爱军、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玉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耿某某、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苗玉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文肖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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