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安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书记员: 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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