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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明强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聂明强
江超(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原告聂明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聂明强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杜朝阳
审判员:张环宇
审判员:杨继富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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