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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周平西、谢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聂某某,男,生于1952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莉,女,生于1972年7月16日,住本县。系原告聂某某之女。
被告:周平西,男,生于1965年10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平西之妻。
被告:向兴润,女,生于1935年9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平西之母。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乃庆,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仕林,男,生于1980年1月26日,住本县。系被告周平西侄子。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周平西、谢某某、向兴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14年6月26日中止诉讼。现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崇高

书记员: 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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