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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聂某某
熊茂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茂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丁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辩论、反驳、接受调解、代收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文震
审判员:林梅
审判员:胡四权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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