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汪海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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