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
张明亮
朱育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原告聂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明亮,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朱育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出庭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张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金洲
审判员:胡德平
审判员:喻为新
书记员: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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