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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大安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聂大安
杨文清(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聂大安。
委托代理人杨文清,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大安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大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聂大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大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聂大安负担。

审判长:何俐桦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温永山

书记员: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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