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男,海林市长汀镇亚雪驿站大秃顶子山景区工作人员。
上诉人聂某某、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洪江、朱庆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8)黑7515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聂某某关于解除与孙洪江的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庆林
审判员 于威
审判员 孙丹
书记员: 王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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