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
崔海军
杨洪飞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程日统
李某
原告聂某某。
原告崔海军。
原告杨洪飞。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日统。
被告李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与被告程日统、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聂某某、崔海军、杨洪飞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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