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冰冰,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都寨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宁宁,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车站村**号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1XXXX。代表人:张友林,总经理。
原告聂冰冰与被告候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聂冰冰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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