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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王高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退回上诉人胡某。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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