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聂某某,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继成,该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聂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聂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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