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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住所地:赵某建设路2号。
负责人:李海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依据2015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同意于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第一期福利购房款53523元。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 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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