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
刘某某
刘凯兴
刘凯旺
之母
李海明(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聂某某,农民。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凯兴,农民。
原告刘凯旺,农民。
以上三
原告
法定代理人聂某某,农民,系三
原告之母。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刘某某、刘凯兴、刘凯旺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刘某某、刘凯兴、刘凯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刘某某、刘凯兴、刘凯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刘某某、刘凯兴、刘凯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虹桥
书记员:刘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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