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云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作硕,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西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23622H。
负责人:张金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负责人:王翔,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广彪,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云某与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2月27日,原告聂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聂云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聂云某负担。
审判长 张巧亮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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