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兴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联通南路2号嘉恒工贸大厦6楼。
原告耿青松与被告武兴远、武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耿青松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青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青松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 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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