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雷国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
法定代表人信永红,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未出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4.00元,减半收取2902.00元,原告耿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果继伟 代理审判员 刘 实 代理审判员 武艳波
书记员:刘丽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