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庆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大庆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善明,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3年后9月14日出生,供水公司二分公司员工,住大庆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祥阁花园金某物业。
法定代表人刘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大庆市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彪
书记员: 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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