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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赵某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代理人:尹东彬、张兰英、赵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赵某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赵某永通路西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霍东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赵某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 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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