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代理人:尹东彬、张兰英、赵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赵某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赵某永通路西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霍东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赵某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 冯茜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