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耿某
原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住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耿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已于被告庭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文生
书记员:史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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