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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徐金根、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金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徐金根、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金根、王某某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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