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高丽丽,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告迁安市众旺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迁安市野鸡坨镇平青大公路西侧(迁安市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33593372-6,下简称众旺运输。被告徐连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昌黎县。被告蒋向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唐山市滦县。
原告耿某与被告魏某某、众旺运输、徐连顺、蒋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众旺运输、徐连顺、蒋向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被告魏某某、迁安市众旺运输有限公司、徐连顺、蒋向东的起诉。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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