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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王某等与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王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5620964Y。
法定代表人:刘杰。

耿某某、王某、王岩与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耿某某、王某、王岩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某、王某、王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原告耿某某、王某、王岩负担。

审判员 王冀霞

书记员: 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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